对各区(县)“社区市民综合帮扶” 资金资助的试行办法
对各区(县)“社区市民综合帮扶”
资金资助的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建立社区市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10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社区市民综合帮扶资金资助的试行办法。
一、使用原则
1、综合帮扶专项资金应用于缓解社区市民日常生活中的“急、难、愁”问题。对困难市民给予临时性、应急性、综合性的帮扶,做到专款专用。
2、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资助的资金不能逾期和过量地滞留在受助单位的账户上。资助项目结束后,受助单位必须及时地将积余资金退还基金会。
二、资助原则
1、“社区市民综合帮扶”资助资金,原则上按照市、区(县)1:1(或1:2)进行筹措和资助。各街镇按照各区(县)的要求筹措相应额度的帮扶资金。
2、资助金(包括非定向资助、一次性资助、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返回款及其他应包括的款项)按照资助比例使用总额度达70%以上,受助单位可以提出资金资助的书面申请。
3、资金资助原则上一年一次。
三、操作流程
1、各区(县)“社区市民综合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如符合以上原则,由承担“社区市民综合帮扶”的区(县)民间组织向上海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提出资金资助的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函须写明:(1)资金收入总额:定向和非定向资助、一次性资助、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返回款、各区(县)、街镇自筹资金及其他资助款。(2)资金使用情况:帮扶资金支出、工作经费支出及目前资金积余数。(3)开展资助情况:受益人数、绩效评估;包括“个案帮扶”、“项目帮扶”等工作开展情况。(4)当年度各区(县)、街镇自筹资金情况、申请资金额度等项内容。
2、上海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对各区(县)“社区市民综合帮扶”资金资助申请,根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表,进行专项调研、检查。对各区(县)和街镇(按一定比例采取抽查)综合帮扶工作进行评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区和街镇应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3、根据评估和整改情况,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向申请资金资助单位复函,并签订资助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项目的协议书。
上海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
200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