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沪民规〔2018〕17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院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调整
(一)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散居孤儿,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9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二)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8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三)本市因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家庭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1.医疗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享受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2.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的家庭,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家庭年医疗费用指该家庭申请住院救助之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
上述1、2两类家庭统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其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办理程序,按照本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院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个救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救助。
二、门(急)诊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调整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纳入门(急)诊救助对象范围,其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2500元/人。
三、住院押金减免
本市医疗机构根据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对本市特殊救济对象和低保对象免收住院押金,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象住院押金按50%收取。
四、资金保障
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以1:1比例共同承担。
五、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称自负医疗费用是指救助对象本自然年度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并经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补充性医疗保障以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