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于2007年7月10日修订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1、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或资助;
2、社会各界、市民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4、政府资助;
5、基金的增值部分;
6、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
2、严格受赠和转赠手续。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执行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颁发证书。
三、基金使用原则
1、本会的基金由定向和非定向捐款组成,使用非定向捐款应由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使用定向捐款由本会按捐赠协议实施。
2、本会所有资助的项目的资金,应签订资助协议。资助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本会每年用于资助帮扶的资金,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4、本会日常工作经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5、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四、基金使用范围
1、对因各项救助政策不能覆盖或覆盖后仍有特殊困难的社区市民通过社区专事帮扶项目的法人给予必要的帮扶救助;
2、对本市社会团体及单位针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的帮扶项目给予必要的资助;
3、对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综合帮扶活动给予适当资助;
4、按照捐赠人意愿实施的帮扶项目;
5、开展帮困互助宣传活动等费用。
五、基金使用审批程序
1、本会每年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实施。预算计划内的资助项目由本理事会实施分级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另行制定)。资助预算计划外的项目,应由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2、本会可对有条件接受社区市民综合帮扶项目的公益组织,签订有关协议进行资助,并有权对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生未按协议使用帮扶资金或违反协议的情况,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追回已资助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1、本会成立基金管理工作小组,由一名副理事长担任组长,基金管理工作小组行使对基金的管理职能,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基金的基本情况。
2、本会执行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市财税局等的有关规定,按会计年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立独立的帐户,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制度规范管理。
3、基金会募集的基金按规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借、挤占和挪用。
4、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须定期向本会监事会上报收支情况,接受检查监督;同时向民政、审计等部门上报,接受审计、检查、监督。
5、本会应接受捐赠人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监督。
6、本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办法的实施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本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