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 重大事项决策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机制。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三重一大”:
(一)重大决策。主要指涉及本基金会开拓、发展、大型募捐、资助活动以及重要业务等方面的工作目标、任务和中长期规划;基金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职能的变化;有关制度、规定的制定与修改等关系全局的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本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人员的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本基金会根据发展所需要筹建的项目、购置重大设备。
(四)大额资金使用和增值。
(五)理事会认为比较重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于拟提交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应由负责该事项的理事在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必要时可提出两个以上的比较方案。初步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酝酿讨论。
(二)初步方案正式提交理事会讨论之前,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三)理事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先由负责该事项的理事介绍具体情况,然后开展充分讨论。讨论时与会理事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明态度。一般情况下理事长应听取其他理事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个人的意见。
(四)讨论决策重大事项时,应请监事会监事长、监事参加。
(五)讨论后,由理事长集中讨论意见。需要提请会议表决的,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五条 对经理事会讨论做出的决定,如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和发生变化时,需按程序重新进行讨论决定。
第六条 监事会负责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操作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所做出的决定视为无效。对相关当事人应给予指正。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相关责任部门应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九条本规定所定内容,凡与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有冲突的,一律按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后生效。
上海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