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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 重大事项决策与报告制度

发表时间:2011-11-30 17:26:4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机制。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三重一大”:

(一)重大决策。主要指涉及本基金会开拓、发展、大型募捐、资助活动以及重要业务等方面的工作目标、任务和中长期规划;基金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职能的变化;有关制度、规定的制定与修改等关系全局的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本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人员的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本基金会根据发展所需要筹建的项目、购置重大设备。

(四)大额资金使用和增值。

(五)理事会认为比较重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于拟提交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应由负责该事项的理事在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必要时可提出两个以上的比较方案。初步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酝酿讨论。

(二)初步方案正式提交理事会讨论之前,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三)理事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先由负责该事项的理事介绍具体情况,然后开展充分讨论。讨论时与会理事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明态度。一般情况下理事长应听取其他理事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个人的意见。

(四)讨论决策重大事项时,应请监事会监事长、监事参加。

(五)讨论后,由理事长集中讨论意见。需要提请会议表决的,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五条  对经理事会讨论做出的决定,如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和发生变化时,需按程序重新进行讨论决定。

第六条  监事会负责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操作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所做出的决定视为无效。对相关当事人应给予指正。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相关责任部门应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九条本规定所定内容,凡与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有冲突的,一律按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后生效。

 

 

 

                      上海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