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发表时间:2011-11-30 17:18:24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
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社基[2009]2号
各基金会:
最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 2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发布之日起,各基金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方便基金会提出申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基金会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附件: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
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00九年四月一日